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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峰运用大数据对精准扶贫政策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相关政策公示

    信息发布者:五峰采众特产商城
    2017-09-25 07:56:01   转载
    五峰镇运用大数据对精准扶贫政策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相关政策公示
    发布日期:2017-06-07浏览次数:168字号:[ 大 中 小 ]

      贫困户精准识别政策

      一、贫困户精准识别的标准和依据

      采用“该户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有产业、不愁吃、不愁穿,义务教育、基本医疗、住房安全、养老有保障”多维核定的标准确定,不简单地以人均可支配收入数据为认定对象贫困或不贫困、退出或不退出的标准,要结合实际,综合考虑产业发展基础以及水、电、路等基础设施条件和教育、卫生、社会保障等公共服务水平;在算好贫困人口收入帐的同时,综合考虑农户产业、住房、因学、因病、因灾等影响家庭开支的重要因素,更加突出“一有两不愁四保障”贫困程度衡量指标。

      1.参照执行年度国家扶贫标准。农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是否低于同期国家扶贫标准(2013年2736元、2014年2800元、2015年2855元),是评定其是否符合贫困户识别标准的重要参考因素。测算农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由家庭各类收入总和(包括自产自销的农产品价值)扣除生产经营性支出后,除以家庭常住人口计算得出。同时,由于区域分存的不同,收支结构的差异性,对农户收入水平的测算不能简单地统一标准,要以当地群众公认的方法为准。

      2.统筹考虑“一有两不愁四保障”因素。

      ⑴有稳定的收入来源。每户都有一项以上增收致富的主业和一门以上就业创业技能。

      ⑵不愁吃。口粮不愁,主食细粮有保障。

      ⑶不愁穿。年有换季衣服,日有换洗衣服。

      ⑷义务教育。农户家庭中有子女上学,落实生源地贷款,享受助学资金,能够如期完成学业,不会出现中途辍学现象。

      ⑸基本医疗。农户家庭成员因患大病或长期慢性病,能够实现住院治疗或长期用药治疗,能够落实合作医疗报销和大病保险报销政策,额度较大的能够得到补充报销额度

      ⑹住房安全。改善危房贫困户住房条件,达到国家住房安全标准。

      ⑺养老有保障。贫困农户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外出务工按规定享受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的或者企业落实了“五险一金”政策。

      3.参照执行五峰土家族自治县委办、县政府办《关于印发《农村贫困户建档立卡核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按照“一察看二对照三测算四审定五分类六调整”办法开展建档立卡贫困户的核查工作。一是察看。即做到六看:一看房,二看粮,三看劳动力强不强,四看家里有没有读书郎,五看家人有没有长期卧病床,六看收入来源有没有保障。二是对照。即按照“六优先”、“五不准”对优先纳入对象和不予纳入对象进行判别。六优先:五保低保家庭优先、重大疾病(包括智障)患者家庭优先、残疾人家庭优先、D级危房户家庭优先、重灾户家庭优先、有高中和大学生家庭优先;五不准: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在职和退休干部职工家庭不准、轿车家庭不准、老板家庭不准、“洋楼”家庭不准、赌博家庭不准。对于同时符合“六优先”和“五不准”条件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据实审定,报县扶贫办备案。三是计算。即通过开展问卷调查和农村人均可支配收入测算进行建档立卡数据核查。四是审定。即召开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公示公告,接受社会监督。五是分类。即对所有建档立卡贫困户,本着实事求是、可以交叉的原则,必须按照“五个一批”(扶持生产和就业发展一批、移民搬迁安置一批、低保政策兜底一批、医疗救助扶持一批、助学扶智脱贫一批)要求核查确认,一一对号入座。六是调整。即按照“怎么进就怎么出”的程序,对年终建档立卡贫困户进行动态调整,该进则进,该出则出。

      4.执行省出台的“贫困人口识别负面清单”。

      二、贫困户建档立卡步骤及程序

      第一步:规模分解。以国家统计局2013年底发布的贫困人口为规模控制数,由省将报国务院扶贫办核定后的贫困人口识别规模逐级分解到行政村。

      第二步:初选对象。在县扶贫办和乡镇人民政府指导下,按照分解到村的贫困人口规模,农户自愿申请,各行政村召开村民代表大会进行民主评议,形成初选名单,由村委会和驻村工作队核实后进行第一次公示,经公示无异议后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第三步:公示公告。乡镇人民政府对各村上报的初选名单进行审核,确定全乡(镇)贫困户名单,在各行政村进行第二次公示,经公示无异议后报县扶贫办复审,复审结束后在各行政村公告。

      第四步:结对帮扶。在省级人民政府指导下,各县统筹安排有关帮扶资源,研究提出对贫困户结对帮扶方案,明确结对帮扶关系和帮扶责任人。

      第五步:制定计划。在乡镇人民政府指导下,由村委会、驻村工作队和帮扶责任人结合贫困户需求和实际,制定帮扶计划。

      第六步:填写手册。在县扶贫办指导下,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村委会、驻村工作队和大学生志愿者对已确定的贫困户填写《扶贫手册》。

      第七步:数据录入。在县扶贫办指导下,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村委会、驻村工作队等将《扶贫手册》录入全国扶贫信息网络系统,并进行数据审核。《扶贫手册》由国务院扶贫办统一监制,各县负责制发,贫困户、村委会各执一册。

      第八步:联网运行。由各省扶贫办负责,将录入数据在本省内试运行。

      第九步:数据更新。贫困户信息要及时更新,并录入全国扶贫信息网络系统,实现贫困户动态调整。

      三、贫困户建档立卡登记标准时点和标准时期

      登记的标准时点为2013年12月31日,标准时期为2013年1月1日—2013年12月31日。

      根据登记的标准时点和标准时期,在2013年12月31日以后户口新迁入、分户等情况在建档立卡过程中要慎重识别,对为争戴贫困户帽子而有意拆分户口、迁移户口等现象要坚决予以制止和纠正,避免钻政策空子现象发生。

      四、贫困人口脱贫销号的标准

      贫困人口脱贫以户为单位,脱贫标准为“一有、两不愁、四保障”(“一有、两不愁、四保障”为省定工作标准,国家验收标准为“两不愁、三保障”)。

      1.“一有”就是贫困人口有稳定的收入来源,收入水平超过同期国家扶贫标准。有劳动能力的贫困户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增幅高于全省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平均增幅,力争达到所在县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70%以上。

      2.“两不愁”就是贫困人口不愁吃、不愁穿:一日三餐有保障,有应季衣被,家庭成员不存在挨饿受冻现象。

      3.“四保障”就是保障贫困人口义务教育、基本医疗、住房安全和养老。

      教育保障:适龄家庭成员无因贫困辍学现象发生。

      住房保障:贫困户享受有安全保障住房。

      基本医疗保障:享有基本的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大病医疗救助。

      养老保障:符合条件的家庭成员全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贫困人口脱贫不得单纯以收入作为衡量是否脱贫的唯一标准,必须同时考虑“两不愁”“四保障”指标。

      五、贫困人口脱贫步骤和程序

      第一步:民主评议。由村“两委”组织相关人员召开民主评议会议,按照年度贫困人口脱贫计划,初步拟订贫困人口脱贫名单。

      第二步:核实认可。贫困人口脱贫名单经村“两委”、驻村工作队核实,得到拟脱贫贫困人口认可。

      第三步:公示公告。脱贫名单经拟脱贫人口认可后,在村内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0天。无异议后,公告脱贫,并于次年1月前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中销号。

      六、贫困人口识别负面清单的内容有那些?

      1.在城镇购置商品房或异地自建(购买)住房的;

      2.家庭拥有价值在5万元以上(含5万元),且能正常使用的家用小汽车、大型农机具(赠予除外)的;

      3.在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或国企有固定工作和稳定收入的;

      4.私营业主和股东的;

      5.连续性缴纳住房公积金、社保费和领取养老金基数高的;

      6.现任村两委主职干部及其家属的;

      7.家庭成员具有劳动能力,无正当理由不愿从事劳动的,不履行赡养义务的;有赌博、吸毒、好逸恶劳、家庭不和谐等行为之一的;

      8.家庭承包耕地常年抛荒、流转、委托或长期雇用他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农户;两年以上未回来居住的;

      9.对群众有质疑不能做出合理解释或群众举报其不符合扶贫对象情形的。

      对虽有上述情形,但因特殊情况,经综合衡量,未达到“一有两不愁四保障”标准,生活仍确处于贫困线之下,需保留其贫困身份的,须经村两委和驻村工作队集体研究,村民代表大会同意,公告公示后,按程序申报乡(镇)人民政府核查,报县级扶贫攻坚领导小组审批,并经县、乡人民政府主要负责同志签字后,可以采集信息录入系统。但属于该清单中一、三、四、六、八等几种情况的,必须坚决剔除,绝对不允许保留。

      七、贫困人口识别失准处理

      对照省九条负面清单,通过审计或数据清洗比对,发现建档立卡贫困户失准,按照“怎么进”就“怎么出”的原则,必须坚决予以剔除。但下列情况要酌情考虑。

      1.如建档立卡贫困户虽然确实不符合比对有关条件、有“硬伤”情况,但因大病、大灾等原因支出压力过大、负担过重,造成该户生活确实困难,且该户识别程序履行到位并有完整记录,经再次评议、公示程序,本村村民无异议,该户可作为扶贫对象保留。

      2.如建档立卡贫困户虽然确实不符合比对有关条件、有“硬伤”情况,但基础设施不完善的(包括住房仍是危房、没有解决安全饮水),养老保险、医疗保险没有落实,家庭有义务教育阶段因贫子女辍学,且该户识别程序(民主评议、公开公示环节)履行到位并有完整记录,本村村民无异议,该户可作为扶贫对象保留。

      3.如建档立卡贫困户在实施精准扶贫及数据核查以后(2016年元月以后),通过自身发展、精准帮扶、身份发生变化等而达到有关条件的,可以率先作为脱贫对象予以处理,不能作为“硬伤户”剔除。

      对上述情形,需建立台帐,逐户说明“硬伤”情况、保留原因并实行全过程签字负责制。

      八、新增贫困、返贫对象处理

      建档立卡贫困户管理系统实行动态管理,按照贫困户精准识别的操作程序予以纳入,必须建立新增贫困、返贫对象台帐,逐户说明情况,留存评议、公示详细记录。并按照逐级审核上报的原则,由县扶贫办按照年度汇总报省扶贫办同意后,申请开放系统及时进行补录。

      九、建档立卡贫困户有新出生儿、漏人等现象处理

      按照精准识别的相关程序进行识别,建立台帐,逐人逐户说明情况,留存相关记录,最终报省扶贫办进行补录。

      政策咨询电话:0717-5821921 15997632762(邹晓祥)

      雨露计划相关政策

      一、雨露计划职业教育扶持对象

      扶持对象为子女接受中等职业教育(含全日制普通中专、成人中专、职业高中、技工院校)、高等职业教育的农村建档立卡贫困家庭。

      二、雨露计划职业教育补助标准

      补助标准为每生每学年3000元(分秋、春两学期发放,每学期补助1500元),补助期限为接受职业教育在校学习期间。

      三、雨露计划职业教育补助申报时间

      雨露计划职业教育补助是分学期申报。秋季学期申报时间为每年十二月份,春季学期申报时间为每年三月份,如果错过申报时间后不能补报。

      四、雨露计划职业教育补助申报方式

      符合条件的对象需通过手机下载安装“雨露百事通”APP按提示申报。申请人在注册后必须正确填写个人基本信息,核对姓名、身份证号、银行卡号以及开户人姓名;同时申请人必须上传由本人就读院校开具的湖北省雨露计划职业教育补助申请学籍证明,学籍证明模板通过省扶贫办官网(http://www.hbfp.gov.cn)下载中心下载。

      五、雨露计划职业教育补助方式

      申请人申报后,雨露计划信息化管理服务系统自动比对,审核申报对象贫困户资格,再由扶贫办进行学籍审核。审核通过后,经所在乡镇公示无异议的直补到户。补助资金一律由财政部门通过支农惠农“一卡通”直接发放到贫困家庭,并在“一卡通”细目上标明“雨露计划扶贫补助”。政策咨询电话:13545749733(田晓菲)

      易地扶贫搬迁政策

      一、关于搬迁人员确定

      按照职责分工,易地扶贫搬迁人员的识别由扶贫部门负责。县易迁办公室根据扶贫部门下达的搬迁任务和名单,组织搬迁群众意愿调查,根据群众搬迁意愿组织实施搬迁安置工作。截止目前,县扶贫部门下达的搬迁任务是2829户8293人,县易迁办按照两年完成搬迁任务,结合省下达的年度搬迁任务,分解落实搬迁任务到乡镇。搬迁人员调整政策由扶贫部门解释。

      二、关于三条“红线”政策

      1.建房面积的问题。集中安置新建房屋严格按照人均25平方米的要求建设。2016年度分散安置单人户按照全省统一规定为40平方米;2017年度分散安置单人户建房面积调整到25平方米。关于分散安置购房安置问题,在不负债的前提下,考虑到我县城镇房屋面积的实际情况,允许25、50、75三种房型,购房面积在20%以内浮动;100、125两种房型,购房面积在10%以内浮动。

      2.不准负债的问题。我县房屋建设由乡镇人民政府统一建设,实行交“钥匙”工程,不存在增加搬迁群众经济负担的问题。

      3.建新拆旧问题。建新必须拆旧,在摸底搬迁意愿和实施交钥匙的过程中,由搬迁安置户签订拆旧承诺书。搬迁入住一年后必须拆除旧房。

      三、关于房型设计

      按照县委政府的意见,县易迁办招标采购了房屋设计公司,对25平方米、50平方米、75平方米、100平方米、125平方米五种房型,完成多套融合土家元素建筑风格的房型设计,原则上一个乡镇范围内只能选择一种建筑风格的设计房型。

      四、关于房屋建设

      1.项目选址问题。集中安置点选址由县易迁办规划设计专班会同相关部门及乡镇,结合交通、公共服务、地质状况、供水、供电情况,现场确定集中安置点的选址。分散安置点的选址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原则上充分尊重搬迁群众意愿,采用搬迁群众自行协商选址、政府审定的办法实施,选址条件比照集中安置点选址条件执行;对没有选址能力或协商不成的搬迁群众,由乡镇人民政府根据搬迁群众意愿和实际条件予以选址。

      2.关于占地面积问题。严格执行2人以下(含2人)200㎡/户、3人以上(含3人)250㎡/户的用地标准。50㎡、75㎡两种房型,可以预留50㎡的土地空间;100㎡、125㎡的房型只能实行房屋加层处理,不得增加土地使用面积;附属房面积严格控制在40㎡以内。

      3.关于集中安置点的建设问题。由易迁办组织采购规划设计、投资概算、地灾危评等中介单位,开展集中安置点的项目前期工作,在完成财政投资评审后,由乡镇委托招投标代理机构实行工程招标,组织施工单位建设。工程监理单位由乡镇自行采购。

      4.关于分散安置的建房问题。由乡镇当业主,委托村级组织实行单体发包给施工队或具有资质的工匠实施,村、搬迁户主、施工队伍三方签定代建合同。

      5.关于购房问题。对购房安置的,由搬迁户自行负责房源,报乡镇人民政府审定,签订购房协议并办理购房过户手续。

      五、工程质量监管

      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实行工程监理制。县住建局对房屋建设质量安全负监管和指导责任,不定期开展巡查,及时发现问题并提出整改意见,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六、资金管理

      在资金的拨付程序上。项目资金实行按工程进度拨付制度,各乡镇人民政府建立分散安置资金对下拨付管理规程。在工程未验收交付使用前,最高拨付工程合同价款的70%。具体拨款程序为,乡镇提出用款申请,报县易迁办依据年度建设计划签署审核意见,长富公司依据资金到位情况签署建议拨款意见,分管县级领导签署资金拨付意见,长富公司将资金拨付到乡镇,乡镇根据项目建设的实际情况实行资金拨付。

      在补助标准上。集中安置点的建设的资金依据工程决算审计结论据实安排;在分散安置建房上,征地场平和其他配套费用按照8000元/户包干,由各乡镇统筹使用,房屋建设成本按照平房800元/㎡、楼房1000元/㎡、平房加房盖1000元/㎡核定。自行购房安置的搬迁户,务必先报送购房面积、购房资金来源和后扶措施,经乡镇人民政府审定后实施,完成房子产权过户后,由乡镇按照人均25㎡、800元/㎡的标准将购房资金拨付到位,原则上必须划拨给售房方,实施“交钥匙”工程。

      七、工程验收

      在集中安置点的验收上,工程完工后,各乡镇向县易迁办报送申请验收的报告;县易迁办牵头组建联合验收组,进行现场验收,并出具验收结论。验收准备的资料有:批准的设计方案和文件、计划下达文件、工程监理文件、工程决算文件、申请验收文件。

      在分散安置点的验收上,年度任务完成后,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工程验收,验收结果在当年12月10日前以文件形式上报到县易迁办备案。县易迁办在12月30日以前,组成工作专班对上报情况实行抽查,抽查面不低于30%。抽查结论和验收结论作为长富公司划拨工程尾款的主要依据,次年1月15日前拨付。各乡镇在兑现最后一批项目建设资金时,同步办理“交钥匙”手续。

      验收结论作为资金兑现的主要依据。

      八、后扶产业建设

      1.适用范围。纳入集中安置点安置的搬迁人员。

      2.工作流程。各乡镇会同村级组织,以集中安置点为基本单元,编制后扶产业发展实施方案报易迁办组织专家审查;县易迁办组织相关部门结合县委县政府下达的精准扶贫十大产业支持政策确定资金筹措方案;县发改局根据县易迁办审查通过的实施方案和资金筹措办法批准项目实施方案并下达到乡镇实施。

      3.实施方案编制的格式

      项目名称:ХХХ村ХХХ集中安置点ХХХ后项目实施方案。

      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和市场分析:(简约概述)。

      项目组织建设方案:重点阐述项目的经营组织方式(包括业主的组建、贫困群众参与问题、集中安置点劳动力分析),资源配置模式(包括土地资源利用形式、劳动力资源的保障分析、固定资产投入方式、产品的营销模式)。

      项目建设内容和规模:主要明确要建什么,建多大的问题。在建多大的问题上,要同安置贫困人口规模进行结合。

      项目概算投资及资金筹措:主要阐述投资标准提出的依据和具体投资的构成。

      项目建设期:项目建设起止时间、达产年限预测。

      项目的预期效益分析:主要包括对贫困群众的收益分配方案和实现脱贫目标的预测。

      4.竣工验收。各乡镇在项目实施完工后,乡镇人民政府要对照批准的实施方案组织自查验收,自查验收合格的申请县易迁办组织验收。

      5.资金拨付使用。按照批准的实施方案,由县易迁办承担的资金,按照预拨40%的启动资金由长富公司拨付乡镇,在工程基本结束时,可以申请达到70%的资金拨付,剩余30%的资金待竣工验收合格后拨付。由相关部门承担的资金,按照相关部门的管理要求,由乡镇人民政府对接落实。

      6.按照县委政府安排,光伏发电、小水电参股经营、产业工人技术培训按照原政府下发的政策执行。

      政策咨询电话:0717-582296615586362178(聂靖)

      整村推进项目政策

      一、整村推进项目

      整村推进是整合扶贫资源,实现片区扶贫攻坚与精准扶贫相结合的有效载体,是我省全力打造的专项扶贫工作品牌之一,整村推进专项扶贫项目,是指纳入贫困村整村推进规划并使用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实施的项目。实施整村推进的对象为通过建档立卡识别并报省扶贫办备查的重点贫困村。整村推进贫困村一经备案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和调整,个别确需变更和调整的,必须按规定程序办理报批手续。

      二、整村推进项目建设重点

      整村推进突出以下项目建设重点:(1)培育和发展特色支柱产业,扶持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提高扶贫对象在产业发展中的组织程度,壮大村级集体经济;(2)开展农村实用技术和转移就业技能培训,提高贫困人口自我发展能力;(3)解决贫困村上学、就医、扶贫搬迁等民生问题;(4)完善金融服务机制,规范发展贫困村资金互助组织,扩大小额贷款扶贫贴息,帮助贫困村、贫困户缓解生产性资金短缺困难;(5)推进贫困村综合治理、全面发展,加强环境整治、乡风文明和村级班子建设。

      三、整村推进项目资金投入

      要集中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重点投向整村推进贫困村,确保每个贫困村专项扶贫资金投入不低于100万元。通过扶贫贷款项目贴息、扶贫小额信贷贴息、村级互助资金、雨露计划、扶贫搬迁等载体实施精准扶贫,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主要用于贫困村的产业发展和扶贫对象能力建设。

      四、整村推进组织实施

      整村推进专项扶贫项目以乡(镇)或村为单位落实项目实施承建单位或个人,签定项目承建责任合同,并将合同文本抄送县扶贫办。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中属于招投标和政府采购范围的,由项目实施单位会同有关部门按照规定执行。

      五、整村推进组织项目竣工验收

      整村推进专项扶贫项目竣工后,报请乡镇人民政府验收,乡镇人民政府组织验收面必须达到100%。验收合格后,由乡镇人民政府向县扶贫办申请抽查验收,实施抽查验收的项目不得低于30%。抽查合格率低于90%的,乡镇验收的整批项目须整改后再次申请复查,且复查比例要扩大到50%以上。专项扶贫项目竣工验收的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建设任务与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完成情况、项目建设质量、项目村和项目户受益情况、项目合同执行或履约情况等。对于到户项目,验收资料必须附有项目户主名单和户主本人签字盖章。验收合格后,以乡镇为单位,按照《五峰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精细化管理资料汇编》要求收集整理资料,进行报账拨款。

      政策咨询电话:13872454102(孔禹)

      城乡低保相关政策

      一、申请条件

      1.持有我县常住户口的城乡居民,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县城乡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县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

      2.人均收入低于县城乡低保标准1.5倍的低收入家庭中的重度精神病患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成年重残人员。

      我县常住居民是指持有县常住户口、有合法固定居所并在当地长期居住的居民;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关系并共同居住、共同生活的所有家庭成员。

      二、办理程序

      1.申请。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委托村(居)委会代为提出申请。申请人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低保经办人员及村(居)委会成员有近亲属关系的,应如实申明。

      2.审核。乡镇人民政府自受理申请后,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进行入户调查核实,提出初审意见。

      3.评议、公示。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结束后,由乡镇人民政府以村(居)为单位组织民主评议。民主评议结果由乡镇人民政府在评议对象所在的村(居)委会公示7日,无异议后上报县民政局。

      4.审批。县民政局收到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意见和相关材料后,作出审批决定。

      5.资金发放。采取现金社会化发放方式,资金按月发放至个人账户。

      三、2016年7月-2017年4月城乡低保标准

      城市低保保障标准为:2016年7月—2017年3月为430元∕月,2017年4月为500元∕月。

      农村低保保障标准为:2016年7月—2016年9月为3000元∕年,2016年10月—2017年4月为4200元∕年。

      四、家庭收入认定

      城市低保按申请前3个月家庭月人均可支配收入据实计算;农村低保按申请前12个月家庭年纯收入计算。

      家庭收入主要包括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规定期限内获得的全部现金及实物收入,即扣除家庭经营费用、生产性固定资产折旧、个人所得税和社会保障支出后,家庭现金收入和实物收入之和。家庭收入主要包括工资性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净收入、转移净收入四个方面。

      ㈠工资性收入指就业人员通过各种途径得到的全部劳动报酬和各种福利,包括受雇于单位或个人、从事各种自由职业、兼职和零星劳动得到的全部劳动报酬和福利。同时扣除个人所得税和社会保障支出。

      ㈡家庭经营净收入指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获得的净收入,是全部经营收入中扣除经营费用、生产性固定资产折旧和生产税之后得到的净收入。

      ㈢财产净收入指家庭成员所拥有的金融资产、住房等非金融资产和自然资源交由其他机构、单位或个人使用而获得的回报并扣除相关费用之后得到的净收入。

      ㈣转移净收入指国家、单位、社会团体对居民的各种经常性转移支付和居民之间的经常性转移净收入。

      ㈤下列收入项目不计入家庭收入

      1.优抚对象的抚恤金、定期定量补助金、护理费,义务兵的优待金和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费;

      2.对国家、社会和人民作出特殊贡献,政府给予的一次性奖金;

      3.奖学金、助学金、勤工俭学收入及由政府和社会给予困难学生的救助金;

      4.因工负伤和意外伤害的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护理费及死亡人员的丧葬费和一次性抚恤金;

      5.见义勇为奖金;

      6.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助资金和医疗救助金;

      7.政府、社会或个人给予的临时性生活抚慰金和灾后重建救助金;

      8.独生子女费及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金;

      9.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10.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中央基础养老金;

      11.未出栏和用于自宰自食的牲畜和家禽;

      12.其他经省级民政部门认定不宜计入家庭收入的项目。

      ㈥几种特殊情况家庭收入的计算

      1.对于领取一次性经济补偿金并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在申请低保时,其家庭收入的计算方法应从领取的经济补偿金中扣除该职工从解除劳动关系之日到法定退休年龄期间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扣除后的结余部分按当地低保标准和家庭人口计算可分摊的月数,在可分摊的月数内,该家庭不能享受低保。如果补偿结余为负数或零,则一次性经济补偿金不再计入家庭收入。对于除养老保险费以外还确需扣除的其它社会保险费,也按照上述原则办理。实际缴费金额以缴费单据为依据。

      2.因城建、危改、拆迁一次性领取住房拆迁补偿费的人员,申请享受低保待遇时,购买住房后有结余金额的,其结余部分按当地低保标准和家庭人口计算可分摊的月数。在可分摊的月数内,该家庭不享受低保,无结余金额的不再计入家庭收入。

      3.领取一次性补偿费用的人员,在可分摊月数内,因病、因灾等特殊情况将一次性补偿费提前用完,生活确有困难的,可申请临时救助或申请低保。

      4.赡养、抚养、扶养费。被赡养、抚养、扶养人不与赡养、抚养、扶养人共同生活的,被赡养、抚养、扶养人收入,按赡养、抚养、扶养协议或有关法律文书所规定的数额计算。无协议或法律文书规定的以及协议或法律文书规定的数额明显偏低的,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人的支付能力推算支付水平:支付能力=家庭收入-家庭人数×1.5倍当地低保标准。支付水平=支付能力÷需赡养、扶养、抚养的人数。

      对各类收入的核算,能够提供有效收入证明材料的,按照证明的收入核算;不能提供有效收入证明材料的,按照当地同行业的平均水平核算。

      五、家庭财产认定

      超出标准的家庭财产种类有:

      ㈠存款和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有价证券、债券的总值人均超过当地月低保标准12倍的;

      ㈡车辆。拥有机动车辆(残疾人功能性补偿代步车和非高档两轮摩托、电动代步车辆及三轮低速车辆除外)、船舶、工程机械以及拥有大型农机具的;

      ㈢房屋。非因拆迁原因,拥有2套(含2套)以上产权住房,且人均拥有建筑面积超过当地规定的最低标准的;

      ㈣高值物品。家庭拥有黄金、首饰、收藏品等高值物品的总价值人均超过当地月低保标准12倍的;

      ㈤债权。家庭拥有有价债权的总价值人均超过当地月低保标准12倍的;

      ㈥其他财产。如拥有商业门面、店铺或拥有企业、注册公司的。

      六、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与最低生活保障金的概念区别

      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我县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是宜昌市人民政府按照国家规定的测算方法,根据当地上年度城乡居民消费支出的一定比例确定、公布,并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物价变动情况适时调整。

      最低生活保障金:我县在保障金额确定上,以县城乡低保标准为基数,减去实际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乘以保障人数,实行差额补助,按月发放。补助金额以5元为单位,逢1进5,逢6进10。最低月人均保障金额不低于80元。

      政策咨询电话:13872636444(杨军)

      农村五保供养政策

      一、申请条件

      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我县农村居民,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

      已满六十周岁的老年人,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以及经伤残鉴定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视为无劳动能力。个人收入低于县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视为无生活来源。

      二、办理程序

      1.申请。由本人或者受委托人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由村委会代为提出申请。

      2.审核。乡镇人民政府受理申请后,对申请人的家庭状况、经济条件等进行核实,提出审核意见。

      3.评议公示。乡镇人民政府在村委会协助下进行民主评议。对符合条件的,在申请人所在村委会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日。无重大异议的,将审核意见和相关材料报送县民政局。

      4.审批。县民政局自收到审核意见后作出审批决定。

      5.资金发放。采取现金社会化发放方式,资金按月发放至个人账户。

      三、2016年7月—2017年4月农村五保供养标准

      2016年7月—2017年3月为6260元∕年,2017年4月为7200元∕年。丧葬费用按当年五保供养金标准予以一次性补助。

      四、供养形式和资金发放

      供养对象有权选择供养形式,可以选择当地供养服务机构集中供养,也可以选择在家分散供养。供养金于每月10日前按月发放到乡镇农村福利院账户(集中供养对象)或分散供养对象一卡通存折。

      政策咨询电话:13872636444(杨军)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有关政策

      一、统一制度名称:2016年1月1日起实行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残疾人两项补贴不计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收入。

      二、严把补贴对象关:

      ⑴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对象为低保家庭中的残疾人。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对象为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二级的重度残疾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可同时申领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农村五保对象中的残疾人不享受残疾人两项补贴。

      ⑵因公致残(含伤残军人)、离休干部已领取了护理补贴的,符合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的,可申请残疾人生活补贴,不得申请残疾人护理补贴。

      ⑶残疾孤儿可申请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集中供养的孤儿,没有安排残疾儿童护理费的,可申请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拨付给儿童福利机构集中使用。

      三、严格执行补贴标准: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每人每月50元,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每人每月100元。

      政策咨询电话:13349765980(李勇峰)

      教育精准扶贫政策

      一、普惠性贫困家庭学生国家资助政策

      1.政策依据

      (1)《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免费提供教科书工作的若干意见》(财教[2005]4号)

      (2)《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加快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两免一补”实施步伐有关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7号)

      (3)《省财政厅 省教育厅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和〈湖北省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鄂财教发[2015]115号)

      2.资助对象

      普惠性贫困家庭学生国家资助政策资助对象为全县所有符合政策的在籍在校学生。

      3.资助项目及标准

      (1)义务教育阶段免学杂费、免费提供教科书政策

      省级财政按照学生数下拨公用经费,公用经费补助标准:小学每生每年600元、初中每生每年800元;免费提供教科书(据实核算)。以上政策,在校学生享受不需申请。

      (2)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政策

      我县属于连片特困地区,一、二、三年级所有农村学生(含县镇)全部纳入免学费资助范围,资金由中央、省、县财政按比例分担,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元,资助对象需学生申请、学校评审认定,资金由财政下拨到学校作为公用经费。

      (3)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政策

      我县属于连片特困地区,一、二年级在校农村学生(含县镇)全部纳入国家助学金资助范围,资金由中央、省、县财政按比例分担,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元,资助对象需学生申请、学校评审认定,助学金按学期由财政直达学生资助卡。

      二、助困性贫困家庭学生国家资助政策

      (1)政策依据

      《省教育厅 省民政厅 省财政厅 省扶贫办关于推进教育精准扶贫切实加强贫困家庭学生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鄂教财[2015]10号)

      (2)资助对象

      助困性贫困家庭学生国家资助政策资助对象为在籍(学籍)、在校的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低保家庭学生(普通高中免学费只针对农村低保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建档立卡贫困户学生以县扶贫办提供的建档立卡贫困户数据库信息为依据;残疾学生、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以民政、残联等部门提供的数据为依据,资助对象含外县籍在本县就读的学生)。

      (3)资助项目及标准

      学前教育阶段:对贫困家庭在园幼儿,按每生每年1000元的标准给予生活补助。

      义务教育阶段:对贫困家庭寄宿学生,按小学每生每年1000元、初中每生每年1250元的标准补助生活费。

      普通高中教育:对贫困家庭学生免学费,每生每年1800元;对贫困家庭学生按每生每年2500元的标准发放国家助学金。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普通本科、高职贫困家庭学生可以申请最高限额8000元的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在校期间财政给予全额贴息;硕士、博士贫困家庭学生可以申请最高限额12000元的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在校期间财政给予全额贴息。

      三、教育扶贫政策操作流程:

      1.申请:每年秋季学期县教育局组织学校公布教育扶贫政策,符合教育扶贫政策受助资格的学生向就读学校提出申请并按要求提供家庭经济困难证明材料。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申贷由县教育局每年暑假公布政策并组织实施。

      2.学校评审:学校组织评审小组进行评审,确定受助名单。

      3.公示上报:受助名单在校内公示后上报县教育局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4.县教育精准扶贫领导小组审核受助名单。

      5.资金发放:县财政局下拨助学金至学校,助学金直达受助学生办理的资助卡(或指定账户)。

      政策咨询电话:0717-582624313872670588(朱真银)

      2017年度城乡居民大病医疗救助政策与流程

      一、农村居民医保基本医疗

      贫困对象符合报销政策范围的住院医疗费用报销比例提高20%(最高至100%)。县内即时结算,县外回参保地乡镇卫生院报销。贫困对象因精神病在宜昌市优抚医院和县人民医院精神卫生中心住院的由县医保局和县人寿保险公司直接对医疗机构结算。

      注意:除精神病人没有药品和治疗项目目录限制外,其他均是对合规费用进行报销。仅针对农村居民参保对象,城镇居民对象不在该范围。

      二、农村居民医保大病保险

      农村居民经医保基本医疗报销后,剩余合规费用超过起付线的大病患者,纳入农村居民医保大病保险再次报销。具体政策为:起付线1.2万元(贫困对象6000元),起付线至3万元(含3万元)报销55%,3万元至10万元(含10万元)报销65%,10万元以上部分报销75%。

      贫困对象在上述报销比例基础上提高5%。

      三、城乡居民大病医疗补充保险

      1.起付线

      ⑴贫困对象无起付线。包含两类人员:

      ①第一类人员(以县民政局名册为准):农村五保、城市“三无”对象、城乡孤儿患者。

      ②第二类人员(以县民政局和扶贫办名册为准):除上述对象以外的所有贫困对象患者。

      ⑵一般患者起付线1.2万元。

      2.补偿标准

      ⑴贫困对象报销。分为两种情况:

      ①第一类人员:农村五保、城市“三无”对象、城乡孤儿患者,经医保基本医疗报销和大病医疗保险报销后的剩余部分100%补偿(包含所有自付费用)。

      ②第二类人员:除上述三类对象以外的贫困患者经医保基本医疗报销和大病医疗保险报销后的剩余合规费用按90%补偿(指剩余合规费用)。

      ⑵一般患者(所有非贫困对象)报销:经医保基本医疗报销和大病医疗保险报销后,剩余自付起付线以上合规费用按90%补偿(起付线为1.2万元)。

      注意:城乡居民大病医疗补充保险包含城镇居民参保对象。

      四、补偿流程

      第一步:基本医疗补偿(包括提高20%部分);第二步:大病保险赔付;第三步:大病医疗补充保险救助。

      注意:第二步和第三步均由县人寿保险公司办理(人寿保险公司驻县服务中心窗口咨询电话:0717-5821879)。

      五、申报资料

      1.精准扶贫提高20%:基本医疗报销凭即时结报信息处理(异地住院非即时结报的凭报销资料合并处理),但必须以县民政局和扶贫办审定的名册为准。

      2.大病保险资料要求:患者身份证(或户口簿、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新农合卡或《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证》原件及复印件,诊断证明,出院记录(出院小结),报销结算单,住院费用明细表,银行卡复印件。

      3.大病医疗补充保险:农村居民凭基本医疗提高20%核定单(审批表)处理,其他对象按照大病保险的资料准备。

      六、咨询、联系电话

      1.县医疗保险局:0717-5826048,0717-5822828。

      2.人寿保险公司:

      渔洋关镇 朱艳萍 0717-5821879仁和坪镇 王 健 13872561676长乐坪镇 陈红梅 13774193579五峰镇 覃祥胜 13545740199

      湾 潭 镇 向宏喜 13872605662采 花 乡 邹永海 13972524845付家堰乡 吴少宜 13707208372牛庄乡 田云久 15971675443

      2017年度农村居民医保政策与流程

      根据省人社厅《关于做好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制度整合过渡期间有关工作的通知》(鄂人社函〔2016〕696号)文件要求,过渡期间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分别执行原有政策。现将2017年度农村居民医保报销政策告知如下:

      一、报销标准

      ㈠门诊报销

      1.普通门诊:县内就诊现场报销,每次报销合规费用的50%,每天报销最高不超过10元,门诊就医一般诊疗费纳入门诊统筹支付范围并纳入封顶线管理,个人年度内累计报销封顶300元。县外普通门诊就诊不予报销。

      2.门诊重症:患有下列29种疾病之一的门诊患者,在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后,其门诊治疗费用每年年终汇总后按70%比例限额报销,不设起付线,每人每年累计报销不超过3000元。具体病种:晚期癌症、高血压Ⅱ期及以上、脑血管意外后遗症、冠心病、有并发症的糖尿病、慢性肾功能衰竭、器官移植抗排、慢性重型肝炎抗病毒治疗、肝硬化、肺结核、白血病、肺心病、系统性红斑狼疮、甲状腺功能亢进(减退)、精神分裂症、类风湿关节炎、风心病、帕金森病、帕金森氏综合征、再生障碍性贫血、原发性血小板减少性紫癜、血友病(含凝血因子Ⅷ费用)、银屑病、癫痫、皮肌炎、系统性硬化病、强直性脊柱炎、慢性骨髓炎、重症肌无力。

      ㈡住院报销。住院医疗报销设立起付线和封顶线。个人年度累计住院报销不超过20万元。参合农民一年内因同一种疾病连续转院治疗的,只计一次最高起付线。农村五保户和低保对象(县民政局审定并缴纳参保费用的对象)因病住院免除住院起付线。

      1.县内住院:

      ⑴县内乡镇住院报销比例为:起付线200元,起付线以上部分合规费用按85%报销。

      ⑵县内县级住院报销比例为:起付线500元,起付线以上部分合规费用按70%报销。

      2.县外住院:农村居民医保参与者在县外因病需住院可以在当地医疗机构住院治疗,但必须在入院三日内向参保地医保局申报办理登记手续。

      ⑴按程序转诊至宜昌市和武汉各定点医疗机构的按省市级统筹补偿方案执行,疾病不符合转诊科目规定自行选择上级医疗机构就诊者,农村居民医保减半报销。

      ⑵省内跨地区住院合规费用报销标准为:

      ①县级及以下医疗机构起付线800元,合规费用按50%报销;

      ②市州级医疗机构起付线1500元,合规费用按40%报销;

      ⑶省外住院合规费用报销标准为:县级及以下医疗机构起付线2000元,三级医疗机构起付线3000元,合规费用报销比例统一为30%。

      3.①住院分娩的农村居民医保定补200元。

      ②住院使用中医药适宜技术治疗的提高5%报销比例。

      4.重大疾病住院报销:下列22个纳入农村居民重大疾病医疗保障的病种按照省卫生厅《关于加快推进农村居民重大疾病医疗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鄂卫规〔2013〕9号)执行,合规费用按照不低于70%比例报销。具体病种为:儿童白血病:急性淋巴细胞性白血病、急性早幼粒细胞性白血病;儿童先天性心脏病:房间隔缺损、室间隔缺损、动脉导管未闭、肺动脉瓣狭窄,以及上述四种疾病相互合并、合并肺动脉高压;终末期肾病、妇女乳腺癌、宫颈癌、重性精神病、肺结核、艾滋病机会性感染、血友病、慢性粒细胞白血病、唇腭裂、肺癌、食管癌、胃癌、Ⅰ型糖尿病、甲亢、急性心肌梗塞、脑梗死、结肠癌、直肠癌、儿童苯丙酮尿症、尿道下裂。

      ㈢报销流程与提供资料:

      1.在县内及按正常程序转诊至宜昌市和武汉各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出院时现场即时报销,只需缴纳个人自费部分。所需资料为: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婴幼儿凭出生医学证明)、新农合卡原件及复印件。

      2.在其他非即时结报医疗机构住院的,全额自费出院,在出院后三个月内凭相关资料回参保地乡镇卫生院报销,逾期视为放弃农村居民医保报销。所需资料为: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婴幼儿凭出生医学证明)、合作医疗卡原件及复印件、住院收据原件、出院小结(出院记录)及诊断证明原件、医药费用明细清单。

      二、意外伤害与大病保险

      ㈠经核查符合报销政策的意外伤害,执行上述农村居民医保报销政策,但每次住院报销封顶线为5000元,农村居民医保大病保险年封顶线5万元。

      ㈡农村居民医保大病保险赔付标准:自付合规费用12000元以上部分按比例再次报销,年封顶40万元。

      ①12000元以上至3万元(含3万元)部分赔付55%;3万元以上至10万元(含10万元)部分赔付65%;10万元以上部分赔付75%。

      例:患者王某,因疾病在武汉市某医院住院累计花费医药费345000元,其中可报销费用为340000元,农村居民医保基本医疗累计报销150000元,则农村居民医保大病保险应计入的合规费用为:340000元-大病保险起付线12000元-农村居民医保报销费用150000元=178000元。

      赔付计算公式:18000元(0-30000部分)×55%+70000元(3万-10万部分)×65%+78000元(10万以上部分)×75%=113900元。即最后大病保险还赔付113900元。

      ②上述两类赔付由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五峰支公司承办,在上述赔付标准内不得向参合农民收取任何费用,也不得与农村居民医保捆绑强制推销其他商业医疗保险产品。

      三、不予报销项目

      农村居民医保基金(含利息)只能用于参合农村居民符合规定的医药费用报销,不得挪作他用。以下项目不得纳入报销范围:

      1.超出农村居民医保报销药品目录、基本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目录发生的医疗费用;

      2.因斗殴致伤、酗酒、吸毒、自残、自杀、交通事故(他伤和自伤)、工伤、职业病等发生的医疗费用,以及其他涉及第三方责任人的医疗费用;

      3.美容、整形、矫形、不孕不育、计划生育等发生的医疗费用;

      4.应由公共卫生项目负担和国家、省已有补助政策的疾病救治费用;

      5.医药费用中已经由医疗机构减免的部分;

      6.医疗事故或经鉴定属已经产生医疗事故争议尚未经过鉴定的医疗费用;

      7.境外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

      8.各种科研性、临床验证性的诊疗项目费用;

      9.特大自然灾害(由县人民政府认定)所致疾病或意外伤害,其医药费用农村居民医保基金无能力承受的。

      五峰土家族自治县医疗保险局综合服务窗口(咨询、审核、补卡、信息纠错):5826048 报销信息查询:5822658

      地址:县政务服务中心二楼(渔洋关镇后河宾馆对面)

      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重点人群管理服务内容及补助标准说明

      ㈠政策依据

      《湖北省卫生计生委关于调整2015年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部分服务补助标准的通知》(鄂卫生计生办通[2015]112号)

      ㈡预防接种:

      1.预防接种管理

      为辖区内的0~6岁儿童建立预防接种证和预防接种卡等儿童预防接种档案。采取预约、通知单、电话、手机短信、网络、广播通知等适宜方式,通知儿童监护人,告知接种疫苗的种类、时间、地点和相关要求。每半年对责任区内儿童的预防接种卡进行1次核查和整理。在交通不便的地区,可采取入户巡回的方式进行预防接种。

      补助标准:为出生新生儿建预防接种证5元。 每年管理一个儿童7.5元,包括通讯费(通知、随访)、冷链管理费、交通费等(流动人口、农村偏远人口)通知单、告知单、底单、办理预防接种卡以及对儿童的追踪随访、入户、相关部门协作费等。

      2.预防接种

      根据国家免疫规划疫苗免疫程序,主动发现适龄儿童并对适龄儿童进行常规接种,在重点地区,对重点人群有针对性性进行预防接种(含15岁以下儿童乙肝疫苗查漏补种、麻疹疫苗强化免疫和查漏补种等),包括通知、组织及接种实施和登记等。

      补助标准:第一类疫苗接种7.5元/剂次/人。

      ㈢0~6岁儿童健康管理

      1.新生儿家庭访视

      新生儿出院后1周内,医务人员到新生儿家中进行访视。了解出生时情况、预防接种情况,在开展新生儿疾病筛查的地区了解新生儿疾病筛查情况等。观察家居环境,重点询问和观察喂养、睡眠、大小便、黄疸、脐部情况、口腔发育等。为新生儿测量体温、记录出生时体重、身长,进行体格检查,同时建立《0~6岁儿童保健手册》。根据新生儿的具体情况,有针对性地对家长进行母乳喂养、护理和常见疾病预防指导。对于低出生体重、早产、双多胎或有出生缺陷的新生儿根据实际情况增加访视次数。

      补助标准:建立《0-6岁儿童保健手册》:3元/人; 新生儿家庭访视:30元/人次(含交通费10元,建册、新生儿体检及指导20元)。

      2.新生儿满月健康管理

      新生儿满28天后,结合接种乙肝疫苗第二针,在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进行随访。重点询问和观察新生儿的喂养、睡眠、大小便、黄疸等情况,对其进行体重、身长测量、体格检查和发育评估。

      补助标准:访视:20元/人次,包括健康体检及指导(15元),口腔指导和保健(5元)。

      3.婴幼儿健康管理

      满月后的随访服务在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进行,偏远地区可在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进行,时间分别在3、6、8、12、18、24、30、36月龄时,共8次。服务内容包括询问上次随访到本次随访之间的婴幼儿喂养、患病等情况,进行体格检查,做生长发育和心理行为发育评估,进行母乳喂养、辅食添加、心理行为发育、意外伤害预防、口腔保健、中医保健、常见疾病防治等健康指导。在婴幼儿6~8、18、30月龄时分别进行1次血常规检测。在6、12、24、36月龄时使用听性行为观察法分别进行1次听力筛查。在每次进行预防接种前均要检查有无禁忌症,若无,体检结束后接受疫苗接种。

      补助标准: 3月龄时进行1次随访:20元/人次,包括体检及指导(15元),口腔指导和保健(5元)。

      8、18、30月龄时分别进行1次随访:30元/人次,包括血常规(10元),体检及指导(15元)、口腔指导和保健(5元)。

      6、12、24、36月龄时分别进行1次随访:25元/人次,包括听性行为观察(5元),体检及指导(15元),口腔指导和保健(5元)。

      4.学龄前儿童健康管理

      为4~6岁儿童每年提供一次健康管理服务,内容包括询问上次随访到本次随访之间的膳食、患病等情况,进行体格检查,生长发育和心理行为发育评估,血常规检测和视力筛查,进行合理膳食、心理行为发育、意外伤害预防、口腔保健、中医保健、常见疾病防治等健康指导。在每次进行预防接种前均要检查有无禁忌症,若无,体检结束后接受疫苗接种。散居儿童的健康管理服务应在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进行,集体儿童可在托幼机构进行。

      补助标准:为4~6岁儿童共进行3次健康管理服务:35元/人次,包括体检及指导(15元),口腔指导和保健(5元),血常规(血红蛋白)(10元),视力筛查(5元)。

      ㈣孕产妇保健

      1.孕早期健康管理

      孕12周前为孕妇建立《孕产妇保健手册》,进行第1次产前随访,内容包括孕妇健康状况评估,一般体检、妇科检查和血常规、尿常规、血型、肝功能、肾功能、乙型肝炎检查等,并开展针对性的健康指导。根据检查结果填写在第1次产前随访服务记录表中。

      补助标准:建《孕产妇保健手册》及预约(5元),一般体检、妇科检查及指导:20元/人次,血常规(10元),尿常规(5元),血型(5元),肝功能五项(30元),肾功能(15元),乙肝五项(35元),共125元/人次。

      2.孕中期健康管理

      孕16~20周、21~24周各进行1次随访,每次随访时通过询问、观察、一般体格检查、产科检查、实验室检查对孕妇健康和胎儿的生长发育状况进行评估,识别需要做产前诊断和需要转诊的高危重点孕妇并开展针对性的健康指导。将信息填写在第2~5次产前随访服务记录表中。

      补助标准:共2次,每次随访包括一般健康检查、妇科检查及指导(20元)、血常规(10元),共30元/人次。

      3.孕晚期健康管理

      孕28~36周、37~40周各进行1次随访,指导孕妇去有助产资质的医疗卫生机构各进行1次产前检查。开展孕产妇自我监护方法、促进自然分娩、母乳喂养等指导。将信息填写在第2~5次产前随访服务记录表中。

      补助标准:共2次,每次随访包括孕晚期健康指导与督促指导孕妇去有助产资质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产前检查,10元/人次。

      4.产后访视

      收到分娩医院转来的产妇分娩信息后,于3~7天内到产妇家中进行产后访视,进行产褥期健康管理,加强母乳喂养和新生儿护理指导,同时进行新生儿访视。将访视结果填写在产后访视记录表中。

      补助标准; 在产妇家中进行,包括访视交通费(10元),询问和检查其一般健康状况以及恢复情况(10元),进行产褥期保健指导(10元),共计30元/人次。

      5.产后42天健康检查

      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为正常产妇做产后健康检查(产后检查、一般检查和妇科检查),进行相关的健康指导,异常产妇到原分娩医疗保健机构检查。将检查结果填写在产后42天健康检查记录表中。

      补助标准:包括一般健康检查、妇科检查及指导(30元/人次)。

      ㈤65岁及以上老年人保健

      1.老年人生活方式和健康状况评估

      通过问诊及老年人健康状态自评了解其基本健康状况、体育锻炼、饮食、吸烟、饮酒、慢性疾病常见症状、既往所患疾病、治疗及目前用药和生活自理能力等情况。每年1次。将信息填写在老年人健康档案中。可结合实际自愿为老年人建立重点人群管理手册,鼓励实施信息化管理。

      补助标准:每年1次,10元/人次,包括人力成本和咨询记录等。

      2.体格检查

      包括体温、脉搏、呼吸、血压、身高、体重、腰围、皮肤、浅表淋巴结、心脏、肺部、腹部等常规体格检查,并对口腔、视力、听力和运动功能等进行粗测判断。每年1次。将检查结果填写在老年人健康档案中。

      补助标准:每年1次,20元/人次,包括常规体格检查、一次性耗材等。

      3.辅助检查

      包括血常规、尿常规、肝功能(血清谷草转氨酶、血清谷丙转氨酶和总胆红素)、肾功能(血清肌酐和血尿素氮)、空腹血糖、血脂和心电图检测。每年1次。将检查结果填写在老年人健康档案中。

      补助标准:每年1次,包括血常规(10元)、尿常规(5元)、肝功能(血清谷草转氨酶、血清谷丙转氨酶和总胆红素)(20元)、肾功能(血清肌酐和血尿素氮)(15元)、空腹血糖(7元)、心电图检测(15元)、血脂(30元)和腹部黑白B超(23元),共125元/人次。

      4.健康指导

      有针对地开展疾病预防、自我保健及伤害预防、自救等健康指导。每年1次。

      补助标准:每年1次,包括个体化健康指导,5元/人次。

      ㈥35岁及以上原发性高血压患者健康管理

      1.对纳入管理的高血压患者每年进行至少4次面对面的随访。每次随访测量血压、体重、心率、计算BMI;询问疾病情况和生活方式、用药情况。根据随访评估情况对患者的生活方式、服药情况和药物不良反应等进行分类指导和干预,进行有针对性的健康教育。把信息填写在高血压患者随访表中。可结合实际自愿为高血压患者建立重点人群管理手册,鼓励实施信息化管理。

      补助标准:每年至少4-6次随访,每次25元,包括人力成本、病情询问、相关检查、健康教育和指导。(对血压不稳的患者增加2次随访)

      2.每年为高血压患者进行1次健康检查。内容包括体温、脉搏、呼吸、血压、身高、体重、腰围、皮肤、浅表淋巴结、心脏、肺部、腹部等常规体格检查,并对口腔、视力、听力和运动功能等进行粗测判断。把信息填写在高血压患者的健康体检表中。

      补助标准:每年1次,每次25元,包括人力成本,通讯、一次性耗材、常规体格检查,指导和健康教育和血糖检查(7元)等。

      (七)Ⅱ型糖尿病患者健康管理

      1.对纳入管理的糖尿病患者每年提供至少4次面对面的随访。每次随访测量血压、血糖、体重、心率、计算BMI;询问疾病情况和生活方式、用药情况。根据随访评估情况对患者的生活方式、服药情况和药物不良反应等进行分类指导和干预,进行有针对性的健康教育。把相关信息填写在糖尿病患者随访表中。可结合实际自愿为糖尿病患者建立重点人群管理手册,鼓励实施信息化管理。

      补助标准: 每年新发糖尿病检查发现补助10元/人,每年至少4次随访,30元/人次,包括人力成本,病情询问、相关检查、健康教育和指导、空腹血糖测量(7元)。建立管理手册3元/人,对血糖不稳定的患者增加两次随访。(对血糖不稳定的患者增加2次随访)

      2、每年为糖尿病患者进行1次健康检查。内容包括体温、脉搏、呼吸、血压、身高、体重、腰围、皮肤、浅表淋巴结、心脏、肺部、腹部等常规体格检查,并对口腔、视力、听力和运动功能等进行粗测判断。把信息填写在糖尿病患者的健康体检表中。

      补助标准:每年1次,20元/人次,包括人力成本,通讯、一次性耗材、常规体格检查,指导和健康教育等。

      (八)重性精神疾病患者健康管理

      1.信息管理

      对发现的辖区内重性精神疾病患者进行登记,为患者做一次全面评估,填写精神病患者个人信息补充表,并纳入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管理。

      补助标准:20元/人年,包括通讯、交通、相关部门协助与登记记录等费用。

      2.随访评估

      对应管理的重性精神疾病患者每年进行至少4次随访并进行评估,每次随访包括危险性评估、精神状况检查(包括感觉、知觉、思维、情感和意志行为、自知力等);询问患者的躯体疾病、社会功能情况、服药情况及各项实验室检查结果等。根据患者的随访评估情况,对患者存在的药物不良反应或躯体疾病情况等进行分类指导和干预,并进行有针对性的健康教育和生活技能训练等方面的健康指导,对家属提供心理支持和帮助。将随访信息填写在重性精神疾病患者随访服务记录表中。可结合实际自愿为重性精神疾病患者建立重点人群管理手册,鼓励实施现信息化管理。

      补助标准:每年至少4次随访,每次50元,包括人力成本,检查、健康教育和生活技能训练等康复指导、记录以及通讯、交通和协作费等。建立管理手册3元/人。

      3.健康体检

      为重性精神疾病患者每年进行1次健康检查,内容包括一般体格检查、血压、体重、血常规(含白细胞分类)、转氨酶、血糖、心电图。将体检信息填写在患者的健康体检表中。补助标准:每年1次,包括一般体格检查(20元)血常规(10元)、转氨酶(10元)、血糖(7元)、心电图(15元),共62元/人次。

      (九)中医药健康管理

      1.65岁及以上老年人中医体质辨识。

      每年为老年人做1次中医体质辨识,根据不同体质进行个性化养生保健知识、常见疾病等中医药保健指导。

      补助标准:通过问卷进行体质辨识评估,每人次20~30分钟,每人次20元。

      2.0~36个月儿童中医调养。

      在儿童6、12、18、24、30、36月龄时进行中医调养,包括饮食起居和捏脊、穴位按摩等指导。

      补助标准: 6、12、18、24、30、36月龄分别进行1次,每次15元,包括饮食、起居、捏脊和穴位按摩等综合指导。

      (十)结核病患者健康管理

      1.可疑者推介转诊

      对可疑者进行推介转诊处理(如国家有新规定,以国家规定为准)。

      补助标准:每推介确诊1名患者补助50元。

      2.随访管理

      (1)一般随访。监督患者按时服药并督促定期痰检,每周上门随访1次,电话、短信、家庭督导员等其它方式督导每周不少于4次,疗程为6-9个月(如国家有新规定,以国家规定为准)。

      补助标准:600元/人。

      (2)重点随访。对耐多药患者重点随访,监督患者按时服药并督促定期痰检,每周上门随访1次,电话、短信、家庭督导员等其它方式督导每周不少于4次,疗程为1年(如国家有新规定,以国家规定为准)。

      补助标准:1600元/人。

      政策咨询电话:0717-5823252 13997747531(汪北阶)

      广播电视“户户通”政策

      一、政策依据

      《湖北省广播电视直播卫星户户通工程建设实施方案》(鄂新广发〔2014〕66号);《五峰土家族自治县广播电视直播卫星“户户通”工程(以下简称“户户通”)实施方案》(五户户领〔2015〕1号)文件。

      二、政策对象

      有线电视网络未通达农村地区,保障农村群众通过专用机顶盒享受收听收看广播电视节目等公共服务(鄂新广发〔2014〕66号)。

      三、工程建设任务

      完成全县20000户有线电视网络未通达农村地区“户户通”工程建设任务,保障农村群众通过专用机顶盒享受收听收看广播电视节目等公共服务。目标任务由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结合我县情况下达,工程验收时必须保证任务完成率及用户开通率达到100%(全国户户通管理服务平台数据)。

      四、工程实施原则

      ㈠必须坚持“政府主导、企业参与、群众自愿”的原则。

      ㈡属地管理、部门配合原则。

      ㈢注重实际、严格政策。

      ㈣保持均衡、稳慎实施。(五户户领〔2015〕1号)文件。

      五、工程实施步骤

      第一阶段(2012年12月30日前)完成“户户通”用户的信息摸底,服务区域的划分,“户户通”服务片区(五广电发〔2012〕5号),组织开展“户户通”工作的宣传;2015年6月30日前,制定实施方案,乡镇专营点的申报;2015年8月5日前,召开动员大会,培训专业技术人员,同时发放乡镇“户户通”专营网点工号。

      第二阶段(2015年8月—2016年12月底)全面建设阶段,完成20000户“户户通”工程建设任务。

      第三阶段(2017年1月1日—2017年12月底)搞好工程建设资料,相关文件的汇总,装订成册拟写工程建设总结提出验收申请,迎接市局初验和省局终验。

      六、“户户通”工程资金筹措

      ㈠中央和省级财政采取以奖代补方式,对每套“户户通”接收设备分别补助100元,缺口经费由各县(市﹑区)政府自筹(鄂新广发〔2014〕66号)。我县总任务为20000户,中央和省级财政补助资金400万元,县财政没有安排配套资金。

      ㈡根据农户自愿购买的原则,向农民收取“户户通”接收设备购置费用,具体额度由县(市﹑区)政府确定(鄂新广发〔2014〕66号)。我县单模接收机每套补差价100元,双模接收机的每套补差价200元收取。

      ㈢“户户通”工程建设资金,由县财政局设立“户户通”非税资金专户,实行统一入账,统一核算,统一管理,集中支付。县广播电视台是项目资金使用的责任主体,县财政局、审计局、纪委监察室对项目资金进行监管,确保专款专用(五户户领〔2015〕1号)。

      七、“户户通”工程责任分工

      ㈠省新闻出版广电局负责全省“户户通”设备的统一招标,审定“户户通”服务区域,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培训,监督检查工程进度和质量,组织工程验收和考评(鄂新广发〔2014〕66号)。

      ㈡各地政府要按照总体规划,负责落实本级“户户通”工程建设自筹资金,工作经费和运维经费,组织实施工程建设(鄂新广发〔2014〕66号)。

      ㈢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为“户户通”工程的责任主体,五峰土家族自治县原广播电影电视局为“户户通”工程的实施主体及工程建设单位,2015年底机构改革后五峰广播电视台为工程建设单位。

      ㈣各乡镇政府负责完成本辖区“户户通”工程建设任务,并做好组织协调工作,督办本辖区工程进度(五户户领〔2015〕1号)。

      ㈤五峰广播电视台负责全县“户户通”实施方案的起草,与厂家签订设备采购合同,负责工程进度的统计与督办。工作专班每星期将结果上报“户户通”工程建设领导小组(五户户领〔2015〕1号)。

      ㈥五峰广播电视台负责服务区域的划分,接收设备的分发、指导各乡镇技术人员安装与调试(五户户领〔2015〕1号)。

      ㈦各乡镇负责本辖区户户通“专营点”的管理,户户通资料的收集等(五户户领〔2015〕1号)。

      ㈧“户户通”安装发放流程

      乡镇与各村村干部调查摸底→填写统计表→确定安装户数→县“户户通”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安装任务数分解到乡镇→乡镇收取设备补差款→乡镇专营网点开户→填写五联单→发放设备→安装→验收(以户户通管理平台显示安装成功为依据)。

      政策咨询电话:0717-5751721 13972517150(郑仲华)

      扶贫小额信贷政策

      一、扶贫小额信贷

      扶贫小额信贷是专门为建档立卡贫困户获得发展资金而量身定做的扶贫贷款产品。主要是为贫困户提供10万元以下、3年以内、免抵押免担保、基准利率放贷、财政全额贴息的信用贷款。

      二、扶贫小额信贷的用途

      扶贫小额信贷用于支持有意愿贷款的建档立卡贫困户产业发展,增加收入。不能用来盖房子、娶媳妇、还债以及用于吃喝等与增收脱贫无关的支出。扶贫小额信贷也不是救济款,是银行发放的贷款,是要还的。银行的钱是老百姓的存款,有贷有还、再贷不难。

      三、获得贷款呢的条件

      已录入建档立卡信息系统的贫困户,凡有发展愿望、生产能力、发展项目和还款能力的,都有资格申请贷款。

      四、贫困户申请贷款银行

      我县已明确的扶贫小额信贷承贷银行有农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和金谷村镇银行四家。

      五、贫困户贷款程序

      扶贫小额信贷一般按照“户申请、村初审、乡审核、县复查、银行审定”的流程进行办理。

      (1)贫困户根据本人家庭实际及本村产业发展规划,选择适合自己发展的项目,然后提出贷款申请,并按银行要求提供相关材料。

      (2)村级组织根据贫困户申请,对该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的信用度、发展能力和劳动技能以及遵纪守法等情况进行评价。结合本村产业发展规划、市场需求、贷款人家庭实际,提出初审意见。

      (3)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如实查看项目是否符合实际和扶贫规划,并提出审核意见;同时基层金融机构客户经理根据要求进行实地调研审查,确定项目可行性,贷款规模和期限等。

      (4)县扶贫办对贫困户身份信息等进行核准。

      (5)银行对申请人情况进行复核并放贷。

      政策咨询电话:13872454102 (孔禹)

      就业创业扶贫政策

      一、技能培训政策

      1.实施范围: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贫困家庭子女、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人员。

      2.政策标准:免费培训

      3.办理程序:①自愿报名。有培训意愿的实施范围以内人员到各乡镇人社服务中心报名登记。②免费组织培训。根据每个培训专业的要求,组织免费培训。③免费发证。每期培训合格的培训人员免费发放就业失业登记、培训合格证、技能等级证。④免费推荐就业。对参加培训合格的学员通过举办招聘会,发放企业招工信息等方式推荐就业岗位。

      二、创业担保贷款政策

      1.实施范围: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复员转业退役军人、高校毕业生、刑释解教人员、残疾人、妇女创业人员、劳动年龄内的农民。

      2.政策标准:符合条件的人员最高贷款额度10万元,3年财政贴息。

      3.办理程序:①凭《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副本在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局申报。②乡(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审批。③县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局审批。④参加创业培训。⑤办理担保手续。⑥现场查看创业情况。⑦办理贷款手续放贷。

      三、农家乐资金补助

      1.实施范围:法定劳动年龄内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员;农家乐经营户。

      2.政策标准: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新开办农家乐,每户给予1万元一次性创业补贴;对吸纳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就业半年以上的农家乐经营户,按每吸纳一人补贴2000元,每户农家乐补贴不超过2万元的标准(农家乐创业对象不超过1万元),给予吸纳就业补贴。

      3.办理程序:①凭《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卫生许可证》在所属乡(镇)申报。②县旅游局、乡镇人民政府现场核查。③村委会审批。④乡(镇)人民政府审批。⑤县旅游局审批。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批。⑦县财政局发放补助资金。

      政策咨询电话:15926954493(谭徽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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