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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年度城乡居民医保报销与民政救助政策

    信息发布者:五峰采众特产商城
    2018-10-14 14:33:52   转载

    第一部分:基本医疗报销政策

      1.普通门诊报销:在二级及以下协议医疗机构实行签约管理(只能签约1家且年度内不得变更)。保险年度内,参保居民在签约医疗机构累计100元以上的合规医疗费用按50%报销,单日限报20元(包含一般诊疗费每次卫生院7元、卫生室4元),年封顶报销400元。

      2.门诊慢病报销:符合门诊特殊慢性病管理规定的参保居民,经申报评审通过后可享受门诊特殊慢性病报销政策,实行按病种限额报销。共35个病种:高血压、糖尿病、系统性红斑狼疮、再生障碍性贫血、重性精神病、血友病、帕金森病、帕金森综合症、类风湿关节炎、脑血管致瘫、慢性阻塞性肺病、肺源性心脏病、慢性心功能不全、系统性硬化病、干燥综合征、结核病、慢性重型肝炎抗病毒治疗、肝硬化、重症肌无力、地中海贫血、支气管哮喘、支气管扩张、强直性脊柱炎、慢性骨髓炎、风湿性心脏病、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脑瘫、孤独症、苯丙酮尿症、慢性肾功能衰竭透析、慢性肾功能衰竭非透析、器官移植术后门诊抗排异治疗、恶性肿瘤保守治疗、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青少年生长激素缺乏症。在月限额内报销50%(器官移植抗排60%,肾透析按比例分段支付),超出每月定额部分自费结算。全年自主选择签约一家定点医疗机构。

      3.住院费用报销:住院医疗报销设立起付线和封顶线。乡镇卫生院(一级医疗机构)起付线200元,县级(二级医疗机构)起付线500元,市级及以上(三级医疗机构)起付线1000元。参保居民在同一年度内住院2次及以上的,从第二次住院开始起付线按不同医疗机构级别减半。在参保年度内,个人住院和慢性病门诊的费用报销累计不超过12万元。

      参保居民住院医疗费用报销范围内的甲类费用,一级医疗机构报销90%,二级医疗机构报销75%,三级医疗机构报销60%;乙类费用,一级医疗机构报销80%,二级医疗机构报销65%,三级医疗机构报销50%。其他特殊报销政策如下:

      ⑴办理转诊手续或突发疾病在本市区域外发生的合规住院医疗费,在个人先自付10%后,其余部分比照本市三级医疗机构执行(即起付线1000元,甲类项目按60%报销,乙类项目按50%报销)。

      ⑵因病情需要转本市区域外就诊的,应办理转诊手续;未办理转诊手续发生的住院费用,医保基金不予支付。未遵循分级诊疗原则要求转诊发生的住院费用(不符合转诊标准而要求转诊的),医保基金按相应医疗机构级别普通住院报销比例的50%支付。

      ⑶分娩住院合规费用按相应医疗机构级别报销比例报销,最高限报1200元;符合报销政策的意外伤害住院合规费用按相应医疗机构级别报销比例报销,单次限报5000元。

      ⑷享受低保的残疾人住院费用报销70%。一般低保对象在惠民医院住院的,先享受医院减免优惠后医保再报销,减免和报销之和不低于80%。严重精神病患者住院费用报销70%,且不设置限额。

      第二部分: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报销政策

      大病保险赔付标准:自付合规费用1.2万元以上部分按比例再次报销,年封顶40万元。

      12000元以上至3万元(含3万元)部分赔付55%;3万元以上至10万元(含10万元)部分赔付65%;10万元以上部分赔付75%。

      第三部分:民政医疗救助政策

      1.门诊救助:贫困对象中患慢性病长期服药或者患重特大疾病长期门诊治疗的,其门诊自付医疗费用超过1000元/年,由民政部门按照每人每年 600 元给予定额门诊救助。

      2.住院救助:⑴农村五保和城市“三无”、城乡孤儿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经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报销后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民政部门给予全额救助。⑵建档立卡贫困户、城乡低保、重点优抚和“三线建设”伤残民工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经基本医疗、大病保险报销后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在年度救助限额内由民政部门按70%的比例给予救助。当年患重特大疾病致贫对象,经基本医疗、大病保险报销后年度累计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1.2万元以上的部分,由民政部门在年度救助限额内按40%比例予以救助,县外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按30%比例予以救助。年度救助封顶线5万元。⑶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助:对肇事肇祸长期住院的贫困精神障碍患者,经基本医疗、大病保险报销后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由民政部门兜底救助,并免费提供一年的门诊用药。

      3.救助原则:从优不重复。

      第四部分:健康扶贫与兜底保障政策

      1.县域内住院对所有贫困对象实施“先诊疗,后付费”。

      2.一站式结算:就医结算在县内医疗机构一次性完成,逐步实现在宜昌市市级医疗机构的一站式结算。一站式结算内容:基本医疗+大病保险+民政医疗救助+健康扶贫补充保险兜底保障。

      3.建档立卡贫困对象基本医疗慢性病门诊和住院报销比例提高5%,减免起付线。

      4.建档立卡贫困对象住院大病保险起付线5000元,报销比例提高5%。

      5.大病补充保险对非贫困患者,经基本医疗、大病保险报销后自费合规费用超过1.2万元的部分按90%报销。对精准扶贫建档立卡和民政在册贫困对象执行如下政策:

      ⑴对农村五保、城市“三无”对象、城乡孤儿患者住院经基本医疗、大病保险、民政医疗救助后所有医疗费用予以全额报销。

      ⑵对其他贫困对象住院经基本医疗、大病保险、民政医疗救助后,报销比例达不到总费用90%的患者,健康扶贫补充保险补差报销。非正常转诊到县外医疗机构的,其个人医疗费用中的合规费用按90%予以补差报销。

      ⑶对贫困对象门诊慢性病就医报销补差达到90%。

      ⑷对贫困对象住院和慢门全年自费累计超过5000元以上的部分给予兜底保障。

      第五部分:其他相关事项

      一、住院转诊办理

      1.宜昌市内转诊:全部通过转诊平台在网上办理,由医疗机构发出转诊申请,县医保局确认。

      2.宜昌市外转诊:转即时结报医疗机构住院的通过转诊平台在网上办理,由医疗机构发出转诊申请,县医保局备案确认。转非即时结报医疗机构住院的,由患者或其代理人凭诊断证明、身份证和社保卡到县医保局办理转诊登记,全额结算并索取相关资料回当地报销。

      3.在外务工因病在当地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通过异地就医转诊平台办理登记后出院时即时结报。

      急症可先入院,七个工作日内补办,转诊手续有效期一个月。县医保局电话:0717-5826048。

      二、社保卡办理、密码重置及信息纠错

      1.社保卡挂失和补办由乡镇人社中心负责,密码重置暂时由县养老保险局负责,待条件成熟后由乡镇人社中心负责。社保卡办理联系电话,县养老保险局0717-5821528。

      2.过渡期有卡无法就医的处理(社保卡遗失或不知道是否领卡),县医保局电话0717-5826048。

      3.参保信息纠错处理:县医保局0717-5822159。关键信息修改,必须填报《数据修改处置单》。

      4.社保卡的使用:2018年1月1日起,原新农合卡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证废除,凭社保卡就医。没有社保卡的在过渡期内用身份证代替,2018年7月1日起必须凭社保卡就医(新生儿除外)。

      过渡期无卡就医:社保卡未办的在2018年7月1日前凭有效身份证(户口本)就医,有卡但遗失的可进行有卡人员特殊处理就医(仅限于过渡期),但必须及时补办社保卡。

      5.社保卡办理流程:村委会登记→乡镇人社中心汇总→县养老保险局集中办理(零散办卡直接到乡镇人社中心或县养老保险局办理)。

      三、慢性病门诊申报

      县级(参保地最高级别医疗机构)及以上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出院小结(或门诊病历)、相应疾病的检查报告单。患者本人的社会保障卡。申报地点:各乡镇卫生院和县人民医院。

      医保政策咨询电话:0717-5826048,联系人:尹德梅。

      民政政策咨询电话:0717-5821116,联系人:鲁红艳。

      人寿保险咨询电话:0717-5821879,联系人:朱艳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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